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
一、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相关要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办市场发〔2019〕81号)。申请时需在业务发展说明中同步提供:
①网络表演者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②网络表演形式及内容介绍;
③与表演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④网站首页及网络表演页面截图;
⑤盈利模式;
⑥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方案。(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三、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办市场发〔2019〕81号)。
申请时需在业务发展说明中同步提供:
①演出剧节目内容介绍;
②演出剧节目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
③盈利模式;
④网站首页及演出剧节目页面截图。
四、“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办市场发〔2019〕81号),不符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