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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

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是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的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 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 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流程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依据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自2008年1月起施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号令”),自2016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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