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撑开展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的认定,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应用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购买方)。本标准所称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是指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与应用,功能、性能先进或可打破行业封锁、垄断,产品质量可满足行业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发布且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软件产品,不包括研制企业开发仅限于自用的软件产品。
二、基本条件
购买方应符合《<“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三、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
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从首版次软件产品和购买方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包括5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
(一)首版次软件产品
1. 研制企业
评价内容:研制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属于规上的研制企业还应履行黑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填报义务。
认定标准:审核研制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以及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属于规上的研制企业应在黑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年报报表之内。
2. 知识产权
评价内容:由研制企业主导或自主研制,拥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申请认定的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认定标准:审核研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如果属于共有,研制企业需为第一权利人,且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应真实有效且文实相符。
3. 功能性能
评价内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发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通过专业机构检测,运行安全、性能可靠。
认定标准:审核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应真实有效且文实相符。
4. 市场应用
评价内容: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认定标准:审核研制企业的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销售总额以研制企业实际入账额为准,不包括产品运维服务费。
(二)购买方
评价内容:购买方应为研制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用户,且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已在购买方完成部署应用。
认定标准:审核购买方与研制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购买方的支付凭证、研制单位的货款到账凭证等证明文件,相互验证内容一致、真实有效且文实相符。实地查看购买方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应用场景和运行记录,与研制企业销售的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实际功能与性能参数相符。
四、认定程序
依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以购买方(仅限一家)为主体并与研制企业共同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为准。
五、认定结果
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确定购买方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内政策链接:
2022黑龙江CMMI认证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