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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 〔2017〕156 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 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 号)和《黑龙江省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政办发〔2010〕2 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 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 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 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总 体规划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 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所辖区域内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对认定的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政策对市级以上平台予 以重点扶持。积极推荐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省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 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 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 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 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 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 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少 于 3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 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 30 家以上,用户 满意度在 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 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 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 3 家以 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 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 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 于总服务量的 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 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 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60% 以上。 第八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应满足相关功能要 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 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 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6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 的相关服务活动 2 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 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 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 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3 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 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 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 3 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 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800 人次以上。 (1)主要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服务的,上年度 平均培训课时不低于 50 课时,培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低于 300 人。

(2)主要开展管理者培训的,上年度平均培训课时不低 于 60 课时,培训中小企业管理者人数不低于 150 人。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 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 4 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总额 1 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 3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程序: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 申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通过哈尔滨市政务网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对申报的完整性进行初 步审定,不符合定量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的 限期补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服务平 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 站及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对评审合格的服 务平台授予“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十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 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 1)。 (二)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1.服务平台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 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情况,包 括:设备、场地等情况); 2.服务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 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 3.服务平台工作业绩与规划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 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 同。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 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服务项目类别,列明项目收费和相关支出费用等情况;收支明细表,主要收支凭证明细表(包括 序号、费用名称、收付款凭证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 额、凭证出具单位名称等)。 (五)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 等证明。 (六)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名单(附件 2),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人员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七)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附件 3)。 (八)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 4)。 (九)提供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服务协议 等)。 (十)其它证明材料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接受各级中小 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为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方面的指导、组织和管 理;应于下年的元月 15 日前向所在区、县(市)中小企业管 理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行 年度考核制,经考核有下列情况的,取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资格。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有损于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 系建设的。 (四)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两 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服务平台将两年工 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 5) 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复核,对 合格的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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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全国CMMI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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