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互联网医院资质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根据国家颁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身体医疗机构核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同时,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在命名的环节,有以下三种要求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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