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22号)要求,为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积极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集群”)申报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国家级集群”)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集群申报
根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黑工信企业规〔2023〕8号,附件1),省级集群申报工作遵循自愿原则,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申报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则,择优遴选产业发展水平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治理服务完善、细分领域居于全省前列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经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实地抽查,报至省工信厅。每个市(地)申报的集群数量不限。
二、国家级集群推荐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附件3),省工信厅将在申报2024年度省级集群和已认定的2023年度省级集群中择优推荐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集群。2023年度省级集群申报国家级集群需重新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我省推荐国家级集群数量不超过8个。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产业集群积极申报,并填写《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4),连同各集群填写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需双面胶装;省级集群一式2份,国家级集群一式4份)报送我厅,同时将申报材料(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刻录光盘和推荐文件一并报送。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日期截至2024年5月31日。
附件:1.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黑工信企业规〔2023〕8号,可在黑龙江省工信厅网站自行下载,下同)
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3.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4.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4日
(联系人:丛士博;联系电话:0451—53636784)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