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级原则: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从第一级到第五级,级别越高,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就越强。
2.等级划分与保护要求:各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如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数据备份恢复等。对于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其安全保护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二级保护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审计机制,记录关键操作和事件,加强物理防护等;三级保护则要求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物理防护措施等。
3.监督与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4.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责任: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5.重点保护范围:对于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需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总的来说,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保护体系,通过明确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