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各实验动物工作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省实验动物工作安全稳定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重要活动期间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作为实验动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活动稳定有序、安全可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并落实监管和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专业培训,提高实验动物从业及科研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工作流程的管控。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科技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要求,切实加强实验动物活动全流程监测防控,认真对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开展自查,特别是对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设施内外环境要定时进行严格消毒、灭菌,采取有效的防鼠、蚊、蝇等措施,有效防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确保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四、提高应对实验动物突发事件能力。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如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并按照《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接种及治疗。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的监管。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联系人:赵传江 电话:0451-82632603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