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机构条件
(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如二级学院、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大科学装置等)。
(2)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团队,技术团队中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营业执照成立日期达一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详见附件4)。
2.服务机构材料
(1)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服务机构服务资质证明(详见附件4);
(3)上年度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社保证明——(需提供技术职称证、硕士及以上学位证等和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且须加盖社保局公章);
注:以上均为必传项,(3)(4)项仅限企业类服务机构提供,由申请创新券兑付企业上传材料,此行为不作为服务机构入库证明,服务机构入库需自行申请进行。请各科技服务机构及时关注省科技厅官网“入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