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经 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 所在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音乐娱乐,动漫画产品,演出剧节目,表演,比赛活动, 美术艺术品等业务需要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注意:这两年很火的直播业务也需要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音乐娱乐类
从事网络音乐活动,如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发行、进口及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浏览、使用、下载,都需要办理音乐娱乐类网文。
2.演出剧节目表演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演出剧(节)目类/表演类,通俗讲就是视频直播。网文做视频网址和直播类的用户必须办理,如直播网站,视频门户等
3.动漫画产品类
动漫画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提供互联网动漫产品服务,如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需要办理动漫类文网文。
4.展览比赛活动类
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移动电话等终端,供上网用户浏览、点播、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展览类文网文
5.美术艺术品类
美术艺术品活动是指网络艺术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将网络艺术品登载在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