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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征求《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按照市领导有关要求,市工信局起草了《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实际,研提修改意见,并于2月28日9时前将加盖公章的修改意见扫描件反馈至市工信局(产业政策处)指定邮箱(gxjcyzcc2478@163.com)。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黑龙江省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黑政办发〔2022〕36号)和《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6年)》(哈服务型制造专班发〔2022〕3号),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我市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是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向“制造+服务”的转型。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指制造业中开展服务型制造能力较强、特色鲜明,在服务型制造发展方面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是指实现制造能力共享、创新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的共享制造平台和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在推动服务型制造高质量发展上发挥引领作用。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是指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

第三条 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主要面向:工业设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及其它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

第四条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平台)自愿申报、评审择优确定。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共性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哈尔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二)申报主体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两年,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申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主体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业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且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二)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完善管理体系等措施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取得显著成效,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第八条 申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主体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

(二)申报平台应有明确的服务型制造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具备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一年,累计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三)申报平台应提供但不限于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共性关键技术、全生命周期技术评价、设备远程智能运维服务、产业链质量评估、交互设计及产品质量追溯、行业供应链、节能环保、知识产权、共享制造等服务,能够有效提升服务对象的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第九条 申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主体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围绕增强企业服务型制造特征开展,且已投入运营。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二)申报主体可为委托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实施单位的乙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与被推荐主体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五)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认定为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并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按程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予以撤销: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三条 凡因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四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二)(三)项情形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实行重点培育,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认定(含复核未被撤销)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哈尔滨市企业,直接认定为相应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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