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第九条“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政策申报兑现工作,市工信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3月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寄地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党政办公大楼市工信局规划与投资处
附件:哈尔滨市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第九条“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政策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政策应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要求的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项目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3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2023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2023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三)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原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企业项目获得国家、省同类政策要求市级配套资金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2023年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数据统计表、填报入统的相关佐证材料、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表及相关对应的票据、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等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下发申请加大工业投资力度补助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将兑现加大工业投资力度补助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当年投资入统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将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文件上报市工信局,并将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项目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要求查询核实企业信用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票据进行审核(审核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和企业信用核结果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支持建议。拟支持企业名单,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经市工信局会议审议后,按照有关要求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至有关区县(市),并由有关区县(市)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单位在上一年度已申报的投资内容及入统数据的基础上,同一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投资补贴时,不得将同一建设内容的投资数据进行重复申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哈政规〔2023〕3号)同步。
(三)本细则所提及的相关票据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