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市工信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2月24日至3月9日(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人:柏晶,电话:0451-84664350
邮箱地址:yunxingchu1324@163.com
附件:哈尔滨市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4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产值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1%给予市级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第三条 本政策与其它支持企业增加生产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支持,企业享受所有市级同类别政策当年奖励资金均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产值增量部分已获得省级奖励的市级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对当季产值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规上统计库内均可申报。
(三)本政策产值增量超过省上限部分需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增量部分奖励资金以1万元(含1万元)起兑现。
(四)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企业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2023年一季度、二季度“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表(B204-1)截图,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启动实施。市工信局依据省里确定的奖励名单,下发申报“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政策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将兑现“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奖励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行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查验,并聘请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拟支持企业名单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县(市)。各区县(市)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