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与科技创业孵化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黑科规〔2019〕2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平台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并为其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加速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进行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拟定扶持政策并落实等。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的发展目标:
(一)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对在孵企业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逐步实现孵化平台发展的专业化、网络化与国际化。
(二)构建并完善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体系,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速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企业家。
(三)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不断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四)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宗旨,催生新产业、发展新业态,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第六条 孵化器 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服务要素资源,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和办公场地的共享设施,以及知识产权、政策、媒体、法律、财务、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创业培训辅导等方面的孵化平台。
第六条 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服务要素资源,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和办公场地的共享设施,以及知识产权、政策、媒体、法律、财务、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创业培训辅导等方面的孵化平台。
第七条 加速器是指以进入快速成长期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企业加速发展需求,提供完善的产品中试、生产配套、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培训等配套服务,为企业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加速服务,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市场等个性化需求的孵化平台。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实体入驻科技团队不少于5家(校所和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及9县的众创空间不少于3家)。
(四)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孵政策。
第九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实体入驻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校所孵化器和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9县的孵化器不少于5家),且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四)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孵政策。
第十条 加速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2家。
(四)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入孵政策。
(五)独自或参股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孵化基金。
(六)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公共服务、投融资等加速发展的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在孵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团队不少于2人。
(二)有明确的创新项目,且属于我市“4567”现代产业体系。
(三)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1年。
第十二条 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孵化器内注册且实体入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四)单一入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
(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属于我市“4567”现代产业体系。
(六)在孵企业无纠纷、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加速器入驻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研发、量产活动在本加速器场地内。
(二)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属于我市“4567”现代产业体系。
(四)在孵企业无纠纷、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hrb.zwfw.hlj.gov.cn/)”,选择“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https://www.zwfw.hlj.gov.cn/)”,选择“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完成在线申报。
(二)市科技局按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平台进行公示。
(三)按照我市支持自创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下放市级权限的有关规定,自创区(松北区)内的孵化平台备案工作由松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即为市级备案孵化平台。松北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季度须将备案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孵化平台备案需填报《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申报书》。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六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平台。
(三)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须履行年度报告制度,包括:
(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二)在孵企业培育情况等。
(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国家、省市要求上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考核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对通 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抽查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告义务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对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抽查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场地地址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备案信息及材料弄虚作假、或在服务经营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资格,列入科研领域失信惩戒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哈科规〔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