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哈政规〔2023〕3号)相关金融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若干金融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
2023年3月6日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若干金融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更好落实《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哈政规〔2023〕3号)相关金融政策,促进在哈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快提振市场信心,不断增强发展预期,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项目,对以上补助资金,依据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情况,差异化兑现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1.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2.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市的,按照在我市投资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兑现条件
1.企业注册地、主营业务均在我市。
2.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须完成相应上市(挂牌)阶段。
(三)兑现流程
企业自主申报,向市金融服务局提供相应申报材料(详见第四条)。市金融服务局会同黑龙江证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有关单位履行审查、报批、公示等程序后,拨付奖补资金。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上市奖补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使用募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公告、联网直报平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证明募集资金投资本地相关佐证材料。
(2)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已享受哈尔滨市及区、县(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二、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
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畅通重点项目、优势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实施细则:
1.企业自主发布融资需求。企业可登录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jrfw.harbin.gov.cn/)注册账号并在线发布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对企业进行画像,匹配市场上适合的金融产品,定点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融资效率。同时,金融服务平台做好后续跟进督导等工作。
2.行业部门发布融资需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形成本行业重点企业融资数据库,在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并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平台信息发布功能,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政策解读、对接活动等信息,有意向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平台报名参加对接活动。
三、延长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市级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对接,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一)市“双稳”延期还本政策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放的已到期存量市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提倡应还尽还,经营确有困难的贷款主体可以申请延期还本。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决定是否办理延期。
2.贷款延期方式。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贷款延期申请,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对还款困难的贷款主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
3.延期时限。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投放期限同步延长。
4.续贷和担保条件。续贷资金用途仍为流动资金,单笔可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原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不超过申请延期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基点。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0.5%收取。
5.风险补偿政策不变。按照《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政策保持不变。赔付总额按2022年市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总规模和“两增”完成情况为基础确定并保持不变。延期期间续贷额度不重复计入2022年市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总额。
6.参与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不变。由签署《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已承做市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继续履行对存量贷款的延期工作。
(二)落实省“双稳”政策实施细则
依托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金融服务队、金融驻企联络员等对接机制,深入区县、园区和企业,加大省“双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推动企业“应享尽享”。
四、加大对“4567”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3年当年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并且该项目在我市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每年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一)申报条件
1.企业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企业的产业分类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振兴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哈政发〔2022〕50号)中规定的“4567”现代产业体系。
企业同时符合“4567”现代产业体系内两个以上产业的,选择其中一个产业进行申报。
4.申请贴息补助的贷款需是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获得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该项目在我市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具体贴息额度按照企业实际用款额度计算。
(二)贴息标准
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每年按照贷款期限对应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按照1年期LPR进行贴息;5年期以上的,按照5年期以上LPR进行贴息。
(三)申报材料
1.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贷款合同
4.贷款支取凭证
5.联网直报平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6.企业承诺函,承诺提交的材料依法合规、真实有效(企业自行拟定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原则上该政策每年兑现一次。
1.产业专班牵头部门下达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县(市)产业专班牵头部门进行申报;
2.各区、县(市)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产业专班牵头部门;
3.市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对项目、企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并履行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服务局;
4.市金融服务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市政府;
5.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县(市)
6.由各区、县(市)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各产业专班牵头部门
数字经济、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农机装备、食品、汽车、轻工、现代信息服务、服务型制造业等产业的企业政策申请由市工信部门牵头负责;生物经济、能源、化工、医药、现代物流、养老托育等产业的企业政策申请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冰雪经济、旅游康养、文化娱乐等产业的企业政策申请由市文旅部门牵头负责;创意设计产业的企业政策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现代金融产业的企业政策申请由市金融服务局牵头负责。
(六)政策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时,企业项目获得国家、省同类政策要求市级配套资金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五、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实施细则:企业有相关贷款延期需求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企业认为银行机构不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映。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加大政策宣传督导力度,督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金融支持政策。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