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技术创新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影响全省长远发展稳定的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及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产业技术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新型研发机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非企业类,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非企业类:
1.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六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推进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设“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全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技术创新中心相关信息,符合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创新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纳入信息库的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新型研发机构。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依托单位,以及各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入库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不超过两家,其它为共建单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科技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
2.优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申请纳入信息库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聘请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副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
3.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且最低不少于50万元。纳入信息库2年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最低不少于80万元。
4.企业拥有1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6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5.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纳入信息库。
——非企业类:
1.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技术创新中心。申请纳入信息库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具有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年龄不超过60岁。
2.必须能保证落实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4.应拥有3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1项I类知识产权可用6项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代替。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信息库,企业类中心可以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请,非企业类中心在每个行业不多于两家。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纳入信息库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通过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综合系统服务平台填报技术创新中心相关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通过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纳入信息库后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服务平台向省科技厅提出更改申请,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落实申请纳入信息库材料中所承诺的运行经费投入,运行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确保创新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自纳入信息库起,须于每年十二月在服务平台递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省科技厅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对技术创新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运行报告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获得专利数量较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技术创新中心,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并在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进入信息库资格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无故不参加评估、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技术创新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发〔2016〕2号)同时废止。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