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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是指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涵盖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

从事出版物零售、批发、出租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进行出版物的销售、出租,也需要办理许可证。

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出版物零售不管是在线上还是线下,都必须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性

国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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