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局: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省工信厅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支持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为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培育建设、协调服务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技术积累,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四)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
(五)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每年集中进行技术中心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研发费用支出、研发人员及设备明细、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二)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充分掌握企业研发生产以及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应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市(地)工信局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省工信厅备案,并督促规上工业企业履行研发活动及新产品等统计填报义务。
第九条 省工信厅对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各市(地)工信局按复核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工信厅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术中心进行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复核结果低于60分;
(二)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一)、(二)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三)、(四)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市(地)工信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