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局:
《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经省工信厅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依据《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新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制单位为独立企业法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完备的研发设施和固定的生产场所,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规模化生产条件,掌握产品研制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知识产权明晰。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填补国内空白或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关键功能、核心技术指标等取得标志性突破,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仅限于自用的产品或涉密不宜公开的产品。
(二)代工生产或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等散件组装导致关键设备及部件自主化明显不足的产品。
(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较原首台(套)产品无重大改进的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进行首台(套)产品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二)按照《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掌握企业研发能力及产品研制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开展首台(套)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要求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