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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4567”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策划补助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励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关于落实优势企业争先晋位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 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 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 型升级步伐,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 政办规〔2022〕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 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 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 年 3 月 12 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 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 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 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 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县(市)。含参照建制县管理的瑷珲区、梅里斯区、 加格达奇区。 (六)重点项目。指的是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含) 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 常名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 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 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 等内容明确。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建 设期应不超过 12 个月;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上(含) 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 24 个月。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 (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在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 按 60%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投产并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技术改 造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清算,省级财政对负担的补助资金多退少 补,项目所在地财政按 40%拨付补助资金。对计划技术改造投 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 12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 给予 24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企业利用自筹 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1. 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入统 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 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入统当月 LPR×60%。 2. 对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 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 助资金=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2。 3. 对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 财政按照第一年和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分两年给予项目启动 支持。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的计划技 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入统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 (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 核定,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工信厅、省财政 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 60%负担建 成投产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市(地)、 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 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 成投产补助资金。 1. 对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 资 金 清 算 额 度 = 项 目 实 际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额 × 入 统 当 月 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 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40%×2。 2. 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期 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 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建设期补助资金; 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 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40%。 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计划技术改造投资 2 亿 元以下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 12 个月计;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 24 个月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二)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 工信部门。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 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 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 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协调省诚 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协调省统计局核 实项目入统信息,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确定各项 目入统当月 LPR,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 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 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 政府呈报政策兑现情况及资金拨付请示。 (四)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 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 (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 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 究制定本地区兑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报请本 级政府同意后,出台并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15 日内,向所在 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 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 90 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 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 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三)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 (市)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资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按本细 则第七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 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地)和县(市) 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县) 财政、工信部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 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 设期内向所在市(县)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 由,市(县)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县)工信部 门最多给予 1 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项 目最多延期 3 个月;建设期 12 个月以上的重点项目最多延期 6 个月;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 控制在 12 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 厅会商处理。 (四)重点项目建设期由 12 个月以上提前至 12 个月以内的; (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由 2 亿元 以上(含)调整为 2 亿元以下、由 2 亿元以下调整为 2 亿元以 上(含)等情况。 (六)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 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 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 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 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做出撤销支 持资金的决定: 1. 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3. 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 投资额 80%的; 4. 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 足 2 亿元的; 5. 违反本条(一)(三)项规定的; 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 销的情形。 此外,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 月、13—24 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 投资额 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 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 2 亿元的,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 予的支持资金。 (五)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 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 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 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 究政策给予支持。 (二)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 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三)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 号、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力实施产业振兴行 动,促进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核心 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黑政办规〔2022〕8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分别 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 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 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省级数字化车 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条 落实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 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 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 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 智能工厂。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 5000 万元 以上。 (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 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 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数 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数 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补助资金审核的通知。各市(地) 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 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 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省营商环境局提供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 构等方式对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项目合同金额进 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 工厂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 厂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 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 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 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 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申报单位、省级工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及相 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级财 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三)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 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 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 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 作出调整。 (三)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 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 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 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 号)、《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实现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奖励条件以节能量、 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和绿色化水平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 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 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 为准)。

第四条 节能改造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二)上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上; (三)近两年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年实现节能量 1000 吨 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 2500 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 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的;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 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五)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 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条 对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 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项本细则所指的 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企业不 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节能改造奖 励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推送至所辖企 业,并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 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 4-1,以下简 称《申请报告》),监督企业填报《申报企业承诺声明》(见附件 4-3),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辖区内符合申报奖励 资金条件的汇总表(见附件 4-2),连同《申请报告》等材料, 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市(地)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工信厅负责查询企业信用、纳税、营收和法人 情况,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 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由省工信厅确认国家级绿色工厂 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直接列入推荐奖励资金名单,无需申报。 市地级及以下出台奖励政策的,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工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对 象的节能改造投资、时间、效果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审 核。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见附件 4-5),提出是否满足 奖励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提出拟推荐节能 改造奖励资金企业名单,连同奖励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 链管理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 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 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 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 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 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 申报单位承担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 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 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 该机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 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节能改造财政资金支持重复申报的; (三)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 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 核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对于无依据增 设审核环节增加企业负担的、逾期未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的, 都将作为反面典型通报市(地)政府,情节严重的上报省政府。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 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 工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 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 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 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 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 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 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 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节规联发〔2018〕4 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 策划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各地方主动承接国家战略,贯彻落实 省委省政府产业振兴工作部署,以产业前期策划为引领,加快 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换道超车”,培育龙江工业经济新增 长极,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 〔2022〕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策划补助政策坚 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单位,一律公平、公开、 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已形成前期策划成果的市(地)、县(市、区)工信部门。 其中,前期策划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潜力分 析、市场评估等战略研究,可行性报告、项目策划书等重大项 目论证,拓展市场、打造品牌、提升质量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前期策划的新兴产业应对国家发展战略和省 级规划布局进行承接,重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报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第三方机构或产 业链龙头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合同履约,实际付款额不 低于 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前期策划单位,按照不超过购买服务合 同实际付款额 80%的额度,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单次服务 最高补助 200 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兑现支持重大新兴产业 项目前期策划补助政策的通知。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将通知 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工信部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 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联合呈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战略 研究、重大项目论证、举办活动等类别,围绕前期策划符合国 家和省级规划导向、国家产业政策、策划项目先进性、落地后 经济社会效益、对产业振兴重点领域产业链贡献等,会同省财 政厅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拟支持前期策划项目名单。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 拟支持前期策划项目的实际付款额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提出拟支持前期策划项目资金意见,由省工信厅在门户网站公 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 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 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资 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 付资金。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相关市(县)工信部门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 前期策划项目实施,按要求报送实施情况。 (二)参与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等应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 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 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 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相关市(县)工信部门应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 资金,奖补资金应专用于新兴产业项目策划,不得将奖补资金 用于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等经费支持,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 预算等。如有发现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存在违规 行为,一律撤销奖补资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 持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 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 作出调整。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扩大我省工业规上经济规 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 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 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十四五”期间(2021—2025 年)新纳入规模以 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 20 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

第四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奖励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3.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4. 2021 年(含)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奖励政策资金。 5.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依法履行填报义务。 6. 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 生产黑名单。 只有企业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中并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保 持在 2000 万元以上,才能连续获得每年 20 万元累计 60 万元的 奖励,入规年度获得 20 万元的或者连续两年累计获得 40 万的, 退规后再返规上不予奖励。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 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 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 佐证材料。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明确范围。相关部门提供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 计名单、近 3 年在规上企业库中且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 上的企业名单、企业履行填报义务情况、企业信用情况和安全 生产情况。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情况 剔除名单内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三)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省工信厅提出拟奖励名单。告 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 (四)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将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议 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 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 厅下达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 企业。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照拨 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 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 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 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 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21〕4 号)及与本 文内容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 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市场 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提升我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 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黑龙江省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第三条 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 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 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五条 每年集中进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 励政策兑现,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确认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产品)认定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 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 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 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 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 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 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 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 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 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 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获得国家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 冠军企业(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快培育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国家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推荐 和初核等工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有关规定对推荐材料进 行审核,确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产品)。

二、奖励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程序 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 材料,除省工信厅另有规定外,以工信部确定并发布通知为准。 (二)审核程序 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每年确定并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 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企业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 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 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省工信 厅党组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 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 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 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 项冠军的企业(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专项资 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附则 (一)同时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和制造业 单项冠军称号企业(产品),只享受最高标准奖励。 (二)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享受此政策。 (三)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具体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 作出调整。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云平台建设,加速中小企 业上云进程,推动工业企业上云全覆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黑政办规〔2022〕8 号)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上云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是指基于公共 网络,面向中小企业设备上云、管理上云、服务上云和数据上 云,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数字化 赋能的云平台;所称的云平台企业,是指承担平台建设运营的 企业、非公益事业单位。

第三条 落实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奖励政策坚持 普惠制原则,凡达到规定条件的云平台企业,一律公平、公开、 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围绕全面提升我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以提升企 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 工序数控化率为目标,对中小企业每年用于存贮、算力、安全、 软件等上云服务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按照每户 1000 元给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云平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每年至少开展 3 次线上或线下的企业上云培训活动。 (四)年度服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户数量不少于 200 户,以服务合同和发票为准。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兑现流程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组织开 展政策兑现。云平台企业向市(地)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供服 务合同、发票等材料。各市(地)工信局对云平台企业提供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报送至省工信厅,并抄送市(地)同 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复核。省工信厅对各市(地)报送材料进行复核, 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 实地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对象和资金 额度。 (三)网上公示。确定的拟支持对象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及时核实处理。(四)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 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 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五)拨付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 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 补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 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 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 单位承担的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 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 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 作出调整。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产 学研用协同创新,进一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 60 条》(黑办发〔2022〕 27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 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等,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 等自愿组合,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 台。重点开展制造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 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 务。国家级和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由工信部、省工信 厅认定,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律 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认定年度起, 按每年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费用总和的 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连续支持 3 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 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创新中心 年度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清单、合同发票、付款票据 凭证等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补助额度; (三)拟支持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 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 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 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对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原则上无需 提供申报材料。按“免申即享”原则,由省工信厅依据工信部 批复确定奖励名单,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拨 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 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 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 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 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 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 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 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 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 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 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 兴 60 条》(黑办发〔2022〕27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 规〔2022〕8 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 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 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 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省企业技术中心由省工 信厅认定。被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 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新认定(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 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 集中进行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 申报材料。 (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提 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 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 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 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 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奖励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 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 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 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 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0 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制开发重点新产品,提高产 品供给质量和经济效益,助力企业开拓市场,依据《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重点新产品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 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 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 能的产品。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即省重点新产品)由省工 信厅发布。奖励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省重点新产品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二)已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的产品(即省重点新产 品); (三)上年度单品(即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产品)销 售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四)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省重点新产品奖励,已获首 (台)套政策奖励的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企业,按上年度 单品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 50 万元;有多个 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省、市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 担 60%,企业所在市(县)财政负担 40%。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进行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 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组织属地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企业按照要求 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推 荐建议,汇总后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上 年度销售重点新产品的合同发票、产品出库单、用户出具的产 品验收单、产品销售回款票据凭证等进行审核,提出奖励额度。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 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及时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 金拨付请示。根据批复,省财政厅拨付省级奖励资金,同步分 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 财政厅确定的奖励额度和比例,拨付市县承担的奖励资金。鼓 励企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和团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 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 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 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 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 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 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 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 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 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 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 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黑龙江CMMI认证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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