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列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由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须为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和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奖补范围为:
(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提升,包括获得海外授权PCT发明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专利奖。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强化,包括获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三)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强化,包括承接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开展高价值专利实施转化,开展专利导航。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对象应当在上一个年度内具备奖补资金支持条件。
在本年度申报,于本年度发放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对象标准为:
(一)企业经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指定国专利授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每项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基于同一件PCT发明专利申请,最多申报5个指定国授权专利奖励。
(二)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每项马德里注册商标给予1万元奖励。(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黑龙江省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黑龙江省专利银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黑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五)获得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培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六)企业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 29490-2013)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七)购买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专利侵权责任险企业,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获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补助不超过5万元;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企业,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八)对企业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九)企业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实施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万以上的,经审核,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十)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且导航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后准予立项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八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完成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九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一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及当年区工作重点,印发奖补资金发放通知,对满足条件的支持对象进行奖励补助。
第十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对满足条件的,发放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收回奖补资金,纳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