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有效扩大企业生产,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市工信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5月20日至5月30日(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社会公众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至市工信局。
哈尔滨市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2022年二季度排产生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2022年二季度当季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规上统计库内,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政策与其它短期支持企业增加生产奖励政策
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2022年二季度当季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规上统计库内均可申报。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申报材料
企业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2022年4月份、5月份、6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表(B204-1)截图,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支撑所申报产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绩效目标申报表、企业产品出入库凭证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启动实施。市工信局下发申报“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将兑现“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行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查验,并协调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同时,市工信局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企业要将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同步。
(三)本细则所提及的对应票据及各类表格的具体要求及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政策与资质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