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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支持省内有关单位与院士深入开展长期稳定合作,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4日


黑龙江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院士工作站建立要求,为规范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其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我省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协同创新科技平台。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采取依托单位提供运行条件,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实质参与,相关部门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
  第四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
  第二章  机构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办法制定、建设规划、登记备案等工作。
  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其职责是:
  (一)协助省内企事业单位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联系;
  (二)对院士工作站申报材料和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三)指导建站依托单位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四)对院士工作站进行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和中央驻我省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归口推荐部门,其职责是:
  (一)对院士工作站申报材料和依托单位资质进行核实;
  (二)推动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配合省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建设开展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运行经费等相关事宜;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进驻院士工作站,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设立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运行管理工作;
  (四)上报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监督、调研、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
  (二)围绕技术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事业单位;
  (二)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四)与院士签订共建院士工作站协议,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进驻工作站的院士为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将申报材料(共建院士工作站协议、《黑龙江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和申报请示)报送至归口推荐部门。
  第十二条 归口推荐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严格把关,在《黑龙江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的登记备案程序为初审、省科技厅审核、公示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到依托单位现场审验。
  第十五条 经与进驻院士和归口推荐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有以下情况之一,为初审不合格:
  (一)不实填报申请书,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违反科研诚信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公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依托单位名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周期为3年,每个建设期满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方式采取材料审查、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等级为优秀和合格的,继续保留运行;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撤销院士工作站。
  第十九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设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将予以撤销:
  (一)进驻院士提出撤销或存在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依托单位提出合理撤销申请或存在不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无实质性合作内容、科研失信、为院士提供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弄虚作假、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三)其它应当被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六章  支持经费
  第二十条 评估等级为合格以上的院士工作站,推荐依托单位申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省院合作专项,择优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立项的支持经费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1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满前根据院士工作站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延续期限或进行相应调整。原《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黑科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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